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

***与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25民初23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雪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丹。
委托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子雄,董事长。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董事长。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菊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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