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2737号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江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衢州宇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计5440元,由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