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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3147号
原告: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6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完相关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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