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龙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1元,由原告浙江欣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