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2018)浙08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案涉款项债务人为童何飞,担保人并不包括***,***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不产生任何约束力,现法院冻结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帐户均系***个人名义开设,且帐户内款项为***父亲遗赠给***个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权据此要求冻结***个人财产,故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童何飞、***、***、***、***、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881民初524号如下民事判决:被告童何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等。2019年3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浙0881执618号。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童何飞的配偶***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6000元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院认为,******与被执行人童何飞系夫妻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童何飞有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童何飞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故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院执行中采取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郑爱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