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严宗象,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凝秀中路83号1单元4楼,组织机构代码:5816932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严宗象与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8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宗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7771.5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89元、执行费10977.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系租赁房产,公司名下登记有浙H×××××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启动处置程序,经拍卖,以43290元最高价成交,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6189元、执行费
10977.72元及车辆评估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余款并入系列案件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执行款291488.88元,并已向申请人严宗象进行支付。
经查,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儒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和大桥镇仕阳村长塘坞造耕地工程,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裁定予以冻结,因未审计结算暂无法扣划。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严宗象。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严宗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81执26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戴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