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81执异12号******
***:***,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严宗象,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生,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中心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169323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8)浙0881执2683号案件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停止划扣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在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江山市新塘边镇东***阴山开发垦造耕地工程的工程款。******
事实与理由:法院以江山市新塘边镇东***阴山开发垦造耕地工程的工程款归属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为由,向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扣上述工程款。该工程名为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但实际是******出资施工建造,***为实际施工人。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仅是一个中间人。故该工程款应当归******所有。该工程款还包括了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的工资,依法应当优先予以保护。另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支付江山市新塘边镇东***阴山开发垦造耕地工程的工程款。***认为,法院向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扣案涉工程款显为不当,侵犯了******及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再则,法院在******诉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判决生效前进行划扣同样不当。***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江山市新塘边镇东***阴山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承包合同》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严宗象与被告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88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被告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严宗象支付工程款857771.58元等。原告严宗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案号(2018)浙0881执2683号。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浙0881执2683号之三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公司的新塘边阴山开发垦造工程的应付工程款60万元。******
另查明,根据***提供的承包合同表明,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新塘边阴山开发垦造工程,工程造价6237932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之规定,本院裁定扣留提取的新塘边阴山开发垦造工程款系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承包合同不能排除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郑爱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