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826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中心街282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9323-8。
法定代表人:方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山市绿天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素风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人民陪审员 姜晋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