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升强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景升强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399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景升强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616747XN。
住所:昆明市护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颜强。
原告***与被告***、云南景升强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猫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