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翼,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48250392E,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光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99438M,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羊仙坡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