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2财保268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3585714.6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3585714.66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