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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群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沙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8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于“不当得利”理解错误,本案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定州市连台村。请求将本案移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依据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紫晶名门断桥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工程付款审核单、河北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工程预付款的请示、电汇凭证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系涉案工程引起的纠纷,故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在双方签订的《紫晶名门断桥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紫晶名门彩钢门窗承包合同》中虽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却未标明合同签订地点,故该管辖约定不明,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深泽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