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4217号
原告:河北鸿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华庭3-3-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9419736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沙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6223834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鸿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鸿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