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5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成,男。
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给付劳务费14640元。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款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