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西执字第04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
***与***、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也不能提供***、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