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年西执字第04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