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4464号之一
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717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清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信路7号1栋2单元负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1867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广西爱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6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4359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2273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清园孵化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爱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8.6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8.66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658.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