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283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综上,目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依职权制作限制高消费令,现已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