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2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石家庄三正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和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