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30民初82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憬惜,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河南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将被告河南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列错为由,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河南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9元,减半收取52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