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迎宾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憬惜,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喻朝兵,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7号民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住址:新疆巴楚县恰尔巴格乡7村。
负责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喻朝兵、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纵横大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畜牧养殖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欧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荣琴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