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何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9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8元,减半收取8,029元,由上诉人上海虹元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刚
审判员金冶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