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潍商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更全,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0)寿侯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路志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