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民初字第4424号
原告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泰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寿商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告将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一台(总价值70000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应视为继续占有、使用原告设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占用期间的损失费473233元,并按每月6067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设备返还之日止的损失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本院审理完毕,现判决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判决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同时递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培新
审判员董常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