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5487号
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430号63-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已经与被告方私下和解完毕,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