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周至龙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民辖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南路第二干休所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屈建库,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市周至龙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镇丰村温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颜文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地为周至县龙泉公寓住宅楼,属原审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