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204民初122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民,男。
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柴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