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4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文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锋,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安品
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
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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