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8执253号
***、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8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62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调解义务,将案件款6200元汇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账户。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上述案件款已兑付清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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