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4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房淑梅,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州市人,居民,住陕西省,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宋阿龙
审判员闫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穆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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