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5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审被告: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皇路5号铁干院招待所315号。
法定代表人:文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原审被告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新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联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与联东公司的租赁费基本已结清,按照联东公司计算,仅欠2万余元,但因模板质量问题,甲方对其进行罚款。其要求联东公司业务员***前来协商并算账,但***一直未来。在开庭时,其曾打电话给***,但***以其不在联东公司工作为由推脱,故未算账的责任在于联东公司。一审判决以联东公司单方制作的单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令人费解。甲方罚款单虽为复印件,但原件已在原一审时提供,一审法院应予以认定。
联东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咸阳新洲公司未陈述意见。
联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咸阳新洲公司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81214.82元。2、判令***、咸阳新洲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为436692元,本次暂主张100000元);3、判令***、咸阳新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联东公司与咸阳新洲公司、***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出租方: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承租方: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一、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及按日计算租赁费价格等。名称:模板(旧),规格:86系列,单位:㎡,数量:2000,日租金(元):1.1,租期(天):150,合计330000元。小托架(旧),单位:套,数量:200,日租金(元):0.4,租期(天):150,合计12000元。两项共计342000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量计算)。二、租赁物。1、租赁物(模板及配件)是由出租人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为承租人组织生产的专用配套租赁物。2、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减少、添附、改动租赁物,承租人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3、租赁物及其附件原值详见合同附件二。4、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用于天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4#5#楼工地,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用其他工地。5、承租人应按租赁物的性能正确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租赁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及附件二中约定的租金、单价进行计费。6、模板包括大模板、角模、堵板、下包板,异型模板包括异型角模、开豁角模、梁模板。三、数量及质量。1、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出租人所在厂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放弃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2、出租人在承租人施工现场协助出租人施工首层的调试、安装,承租人提供大型工具(如塔吊、焊机等),出租人承担出厂前质量责任,承租人承担施工期间责任。3、租赁期限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出租方应及时给予修理,但因承租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有误、或违规操作造成产品不符合施工要求或损坏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需出租方修理、调换,双方需另外签订协议。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在承租人预付租赁物(模板及配件等)押金壹万元后(押金在合同成立后三日内支付给出租人),合同生效。提货前再付押金壹万元(迟延付押金则发送或提取租赁物的时间相应顺延)。承租人给付押金或租金,必须以出租人开据的发票或收据为依据。否则,出租人不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五、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自发送租赁物时开始,租期为150天。2.实际租赁期间是以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单据所记载时间为准,随进随计租费。实际承租期间不足150天,按150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15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随退随停租费。六、租赁物提取方式。1、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一套,双方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双方确定正式技术方案无误后,由出租人按图纸组织生产。因承租方图纸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技术交底资料在合同约定最早进场日期前10日未确定或付款不及时的,出租人发送租赁物时间推迟,技术交底经承租方签字确认后成为租赁物交付的技术依据。2、若出租人已经开始投入生产,承租人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时,相应顺延产品交付日期,还应对出租人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变更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本合同开始发送租赁物的时间4#楼暂定为2013年5月10日,5#暂定为2013年5月30日,发货前10日承租人应书面通知出租人,未通知或通知暂不发货的,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模板叠压变形、腐蚀、脱漆等损失,并按双方技术方案确认的模板数量从合同约定最早发货第四日开始计算已产生部分租赁物租金。4、由出租方负责分批运送租赁物至施工现场,运费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负责租赁物进场后吊卸并承担吊卸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分批退还租赁物至出租人所在地,运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人负责租赁物进场后吊卸并承担吊卸费用,双方按批按月核租。模板附件在壹周内未退还,从此时起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模板附件计租标准开始计租。七、租金支付。1、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发、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本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开洞(豁)产品按照未开洞(豁)的面积计算)。变截面模板100天内每平方米130元包死,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单价加计租费。2、承租人每租用期满壹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七日内确认并结算上月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退板前付至欠款额的90%,并在退还租赁物后9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预付的押金用于支付配件销售款和租赁物的维修费,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最后壹笔租金,结清租金多余部分退还承租人。4、出租人提供的租金计算单及结算单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应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八、租赁物维修及损坏赔偿。1、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因承租方违反《大模板施工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责任自负;如承租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改变或增设物件,退租时要恢复原状,否则按照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主管人员一起检查验收,出租方将清点的数量、规格、质量问题等填写在《收货单》;如承租方对该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如有损失、报废、丢失等,由出租人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十一、违约责任。1.出租人保证按期供货,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发货前已收款的0.5%;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维修费,逾期拖欠,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欠款的0.5%;逾期60日以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追索租金和违约金,已经收取的押金不再返还,并可采取任何措施收回租赁物。3、承租人保证合同期满退还租赁物,拒绝返还租赁物的除应支付租期内的租金外,还应双倍赔偿合同附件二规定的租赁物原价值的价款。4、承租人要求送租赁物时间迟于合同暂定发送租赁物时间60日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出租人经济损失的,应从承租人押金中扣除。十二、其他约定:1.标准件、小钩拴(母)、小钢销等免费使用,丢失、报废的按原价值赔偿……5.异形模板(不包含变截面模板)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时,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单价的0.5倍加算租赁费。6、清灰(不含报废、丢失)费用,退板时,由承租人负责清理模板上直径在5公分以上的混凝土块及砂浆,5公分以内不收取清灰费用,如清灰不净则按本合同第五项第3条执行。……十五、附件。1、大模板及附件维修赔偿标准;2、大模板及附件原值表;3、技术方案和技术交底作为合同附件;4、上述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联东公司在租赁合同及附件中出租人栏加盖印章,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在租赁合同及附件中承租人栏加盖印章,被告***在租赁合同承租人栏签名。
合同签订后,联东公司根据合同如期向**保的天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4#5#住宅楼工地提供了租赁物,***向原告付款420000.10元。***向联东公司返还了部分租赁物;联东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根据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及结合发、退货单结算后确认***应给付联东公司租金费用446540.22元、丢失赔偿105966.17元、销售结算240.00元,报废赔偿2607.52元、维修赔偿45381.00元、清灰费480.01元,以上合计601214.92元,扣除***已付款420000.10元,下欠费用为181214.82元。后经联东公司多次向咸阳新洲公司、***索要下欠款项无果,遂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咸阳新洲公司支付租赁费及丢失赔偿、销售结算、报废赔偿、维修赔偿、清灰费等共计181214.82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咸阳新洲公司负担。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咸阳新洲公司给付联东公司模板租赁费、丢失赔偿、销售款、报废赔偿、维修费用、清灰费等款项共计181214.82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宣判后,咸阳新洲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陕01民终4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另查明,涉案的天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4#5#住宅楼工程劳务系由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项目部将劳务发包给***承包。
一审法院认为,咸阳新洲公司虽在与联东公司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上加盖咸阳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公章,但是其既不是涉案的天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4#5#住宅楼工程劳务的发包方又不是承包方,***是实际承租人,且其在与联东公司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上签名,故本案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为***。联东公司与**保签订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联东公司、***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联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了租赁物,***已实际使用了租赁物,亦应按合同约定向联东公司给付租赁费等相关费用,而***仅给付了部分租赁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租赁关系,发货单与退货单能够证明**保未按约定期限退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亦能证明租赁物有丢失、报废、损坏及需要清理之事实,故对联东公司所主张由***给付租金费用、丢失赔偿、销售结算、报废赔偿、维修赔偿及清灰费等款项,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联东公司要求咸阳新洲公司与***共同给付租赁费等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故应不予支持。**保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联东公司给付费用,其行为违约,联东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联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较高,应依法按照**保未能清偿的债务百分之三十的标准予以调整。由于联东公司与**保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数量及质量: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出租人所在厂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放弃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故对刘立保辩称联东公司模板有质量问题之理由,应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租赁费、丢失赔偿、销售款、报废赔偿、维修费用、清灰费等款项共计181214.82元;二、被告**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违约金54364.45元;三、驳回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520元,被告***负担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一审审理时,***认可,涉案项目与咸阳新洲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涉案《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出租人处加盖有联东公司公章,承租人处加盖有咸阳新洲公司第一部项目公章并有**保签名,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工程劳务系由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项目部发包给***承包,咸阳新洲公司并非涉案项目劳务的发包方或承包方,且***亦认可该项目与咸阳新洲无关,故涉案《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应为联东公司与***。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联东公司将租赁物交付***使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联东公司支付相应租赁费。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欠付租赁费,联东公司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联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货单、退货单及联东公司根据发、退货单制作的结算单,扣除***已支付款项420000.10元,主张**保支付欠付租赁费、丢失赔偿、销售款、报废赔偿、维修费用、清灰费等款项共计181214.82元,***虽对联东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联东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与实际不符,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欠付费用构成违约,一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按照其未能清偿债务百分之三十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无不妥。就***主张联东公司向其出租存在模板质量问题一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出租人所在厂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放弃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其在联东公司交付租赁物时对模板质量提出异议,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故一审对**保该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