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肥民初字第01612号
原告苗银香,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原告***,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常路章,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常江涛,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常江坤,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常**,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常付民,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肥乡镇兴华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苗银香、***与被告常路章、常江涛、***、常付强、常付民、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苗银香、***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路章、常江涛、***、常付强、常付民、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银香、***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银香、***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