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0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