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雷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51号(蔚蓝新都202幢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563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履行,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执79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