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亚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