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亚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孝感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9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