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双龙桥西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参与法庭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法庭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
原审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151号(蔚蓝新都202幢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