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吉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单县吉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2民初3558-1号
原告:山东省单县吉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仁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省单县吉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时新春担保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