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80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乡县。 被告:***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89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77732710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第三人: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宁晋县***乡百尺口村龙盛温泉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77712277W。 法定代表人:王增起。 原告**、**与***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工程款448.8万元;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448.8万元工程款的利息113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5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目前暂时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共计113万元);3、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4日,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旱公司)与原告之一**签订《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施工临时协议》,并进场施工。因合同保证金问题,两原告找到被告***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公司交纳保证金200万,签订西南标段、西北标段合同。另**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并让两原告写下400万元(肆佰万元)欠条,同意向两原告提供400万元资金支持。为此2014年5月1日,胜旱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合作协议》,工程名称: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项目西南标段、西北标段工程。按照两原告与被告的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西南标段施工,两原告负责西北标段的施工,并独立核算,**公司不参与西北标的施工。2014年5月25日,原告之一**以**公司名义与***(挂靠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就西北标段施工劳务签订《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合作协议》。之后,两原告与被告开始组织各自负责的标段的施工。在西北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先后支付(包括代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工程经费308万元,同时也支付其它队伍约200万元(含临建费、水电费、围挡安装和拆除费、土方拉运费、通信线路损坏赔偿费、工人工资、机械费、油料费等)。2015年3月28日,**与***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至2015年3月28日共支付***工程款308万元整,尚欠***工程款340元。 工程竣工后,2016年2月5日,**公司与胜旱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公司以西南标、西北标两标段名义承包人的身份要求胜旱公司向其支付西南标工程结算款的同时,以两原告尚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武**个人款项的理由,要求胜旱公司从西北标结算款中将本属于两原告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公司。同日,**公司以***今后可以直接与胜旱公司结算西北标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出具《今证明》,同意将西北标部分工程款448.8元直接转给**公司账户。同日,在***出具《今证明》后,经**公司同意,***与胜旱公司签订《接管协议》,将**公司与胜旱公司签订的威县世纪大街排水工程西北标的债权债务移交***。至2018年2月9日,***与胜旱公司完成西北标工程结算,***出具《支款证明》。至此,作为西北标实际施工人的两原告在对案涉西北标工程付出巨大财力和精力后本应得到的工程款,经**公司一系列的复杂操作,直接落入**公司账户,给两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讨回本应属于两原告的工程款,两原告一直设法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两原告无奈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工程款。 ***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如下:1、2014年5月1日,***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总包单位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旱公司)签订了《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公司承接了威县世纪街部分排水工程,包括该项目的西南标、西北标工程,协议签订后,**公司自行对西南标进行了施工;2、2014年5月25日,**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签订了《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中航公司进行西北标施工;3、2016年2月5日,西北标工程完工后,中航公司与胜旱公司签订了《接管协议》,直接进行了结算,也就是说,中航公司并未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而是直接与胜旱公司就西北标进行结算并实际履行。综上所述,自承包至结算的整个过程,**公司从未与**、**就西北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更重要的是,**、**自认该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提交的起诉书中其诉讼请求自认其要求返还工程款,“返还”二字足以显示**、**自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综上,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属该案由。 根据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精品街道工程合作协议》等证据材料,该工程系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二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另外,从原告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工程款448.8万元”及事实与理由自述可以看出,本案是因工程款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即原告自认为属于自己的工程款由被告**公司领取,请求被告**公司返还工程款而发生争议,故该案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不应适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定,应按一般管辖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邢台市信都区,现***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