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内丘县。
被告:***,男,***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纪昌庄乡百尺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肖维哲、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胜旱水利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