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10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见收,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超,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航盛迪公司)与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健教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铸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航盛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张见收,刘健教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航盛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刘健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60 800.8元并依法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刘健教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刘健教育公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我公司承包刘健教育公司发包北理工校区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2 000 800.8元。后我公司按照约定以及刘健教育公司要求进行了施工,我公司施工完成后,刘健教育公司却未依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到起诉前,刘健教育公司仍拖欠我公司工程款860 800.8元。我公司多次向刘健教育公司催要,刘健教育公司均未予支付,无奈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刘健教育公司辩称,不同意福航盛迪公司诉讼请求。双方对于本次工程款约定的金额为160万元,我方支付了156万元,福航盛迪公司在实施装修工程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也没有按照刘健教育公司要求完成,装修质量不合格也导致了刘健教育公司损失,所以刘健教育公司支付的156万元足以偿付福航盛迪公司的装修工程,故福航盛迪公司无法要求我方再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
刘健教育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承接反诉人北理工校区装饰装修工程,但是被反诉人的实际施工时间及施工质量均不符合约定,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首先,双方约定施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反诉人原定于2019年4月26日开业,但被反诉人迟迟未竣工导致反诉人于2019年5月19日方可实际开业,延迟开业使得反诉人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方面均遭受了损失。其次,被反诉人施工完成后,空调无法制冷、制热,远远没有达到正常的交付和使用标准;同时,由于空调部分涉及到其他众多区域,导致维修难度大、成本高。除空调部分,琴房玻璃、灯具等部分也存在较大问题,尽管反诉人多次反映,但被反诉人均未予以重视和处理,最终反诉人只能自行维修。上述被反诉人施工不达标所遗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反诉人的正常经营。除此之外,被反诉人无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多次煽动、组织民工至反诉人处聚众闹事,给反诉人的招生与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了反诉人在商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综上,反诉人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福航盛迪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1.我公司与刘健教育公司在涉案工程上未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就施工质量和工期作出约定,我公司安装的空调不存在无法制冷等情况,刘健教育公司反诉状所称的我公司实际施工时间及施工质量均不符合约定等均不是事实。2.在我公司施工过程中,刘健教育公司因消防问题与消防单位沟通不畅、图纸不断变更导致施工期长,我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完工,装修群就不再给我公司装修指令,我公司完工后,刘健教育公司又提出变更要求,我公司按照刘健教育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4月26日给刘健教育公司提交了变更图纸,经刘健教育公司审核后,我公司按新图施工。所以,施工期长的原因在刘健教育公司,不在我公司。3.刘健教育公司为了尽早开业,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依据相关法律,其主张质量问题没有法律依据。4.刘健教育公司没有损失,其在计算损失时重复计算。刘健教育公司诉称的工资、物业费、租赁费是其应该必然支出的费用,是其营业成本的一部分,不属于其损失。刘健教育公司主张营业损失的同时再主张这些损失属于重复主张。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未对工期进行约定,刘健教育公司主张延迟交工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健教育公司北理工校区装饰装修工程由福航盛迪公司施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结算单,该结算单为吴昊向福航盛迪公司张见收通过微信发送的,2019年8月22日,吴老师(昵称吴昊,微信号:wuhaoyz):发送名为钢琴学校结算的表格一份,张总这是我们学校财务根据你前面给的清单核对出来的几个金额有问题。表格内容为:钢琴学校结算,2019年6月9日,一、北理工项目,(一)双方确定合同价款1 600 000元(与之前金额一致),(二)增项及标准提高,262 137.95元(备注:与第一个版本金额对不上,上次金额247 337元),(三)方案调整,26776.35(与之前金额一致),三、合同外项目,59 263元(与之前金额一致),1.前台,30 000元,2.前台修改10 000元,3.孟工差旅费17263元,4.石膏线,11000元,5.脚踏样品费,1000元。四、北理工公寓,91886.5元(备注:与上次金额不同,上次金额88561元)。刘健教育公司认可吴昊在该时间为其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现已离职。福航盛迪公司称对于聊天记录中吴昊表示有异议的其都认可,按吴昊确认的计算,不再另行主张,其中北理工、北理工公寓、前台部分是关于本案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60万元,增项为247 337元,方案调整工程款为26 776.35元,北理工公寓价款为88 561元,合同外项目中前台装修款包括北理工与望京项目为4万元,主张北理工项目为2万元。刘健教育公司对于该结算单不予认可,认可合同总价为160万元,对于后面所写的增项部分其不认可。
福航盛迪公司主张总工程款为2
000 800.8元,尚未支付工程款为860 800.8元,刘健教育公司已经支付114万元。刘健教育公司主张其已经支付178万元,其中一笔64万元中的22万元不在这个项目里,所以关于涉案工程共支付156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回单,显示2018年9月25日,李潇向张见收转账64万元,刘健教育公司主张此笔款项为文博学院装修款,其中42万元转为本案装修款,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3日,李潇分5笔共向张见收转账70.5万元,2019年3月20日,刘健教育公司向张见收转账33.5万元,2019年5月9日,李潇向张见收转账10万元。关于双方主张已付款差额42万元,福航盛迪公司称这笔钱其收到了,但不是关于涉案工程的钱,是文博项目的,也不是刘健教育公司给的。刘健教育公司称是因为其与北京魔指文化签过一份装修合同,约定160万元,李潇给了福航盛迪公司64万元,后来这个项目不做了,但收不回来,其与福航盛迪公司协商这64万元中42万元作为其与福航盛迪公司之间涉案工程款。这笔钱是个人付的,付款人李潇是我们公司的财务。后续多次付款都是李潇代表我们公司给福航盛迪公司打的。而且微信聊天记录里双方也确认了这42万元是作为本项目的款,根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日,刘健教育公司:海淀学院:文博学校转到海淀:42万元,1月15日:20万元,2月13日:20万元,2月28日:20万元,3月3日:10万元,3月19日:30万元,3月19日:海淀宿舍3.5万元,海淀学校共计142万。张见收:对的,我汇总少汇了一笔。
刘健教育公司主张福航盛迪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且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显示其应当于2019年1月31日交付,但福航盛迪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9日交付,从而导致其直至2019年5月19日才开业,延迟开业使得其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方面遭受了损失。该份证据内容福航盛迪公司与国防科技园物业管理部签订的《施工噪音异味排除协议书》,批准施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1日。福航盛迪公司称因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就施工质量和工期作出约定,且是因为刘健教育公司消防问题以及变更图纸从而导致工期较长。且刘健教育公司主张的那份证据是物业要求办理的施工手续。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19年4月26日,孟敬来通过微信向黎小平发送文件,名称为4.26北理工办公室变更天花。黎小平:对了,孟哥,这个改的很好的。北理工装修群:朱亚林,北京刘健艺术钢琴学校:北理工安全逃生应急灯,我们要做嵌入式的,消防你们与装修公司自己衔接一下,尽快整改到位,给我们甲方一个时间。2019年4月21日,海淀校区消防黄群星:前几天怎么不说。安装完成后又要求整改呢!现在看看能不能修改吧!朱亚林:必须要修改,如果要装修公司配合,我们来衔接。对上述聊天纪律,刘健教育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刘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用以证明延迟开业造成校区租金损失72 004.03元,物业费损失8944.6元,人员工资损失25 232.18元,员工宿舍租金损失7900.67元,营业收入方面损失114 496.8137元。
刘健教育公司主张福航盛迪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空调无法制冷、制热,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截取部分内容如下:2019年8月1日,张见收:小川老师您好,您给财务说了吗?几个班组还在追着我呢?谢谢!刘健教育公司员工:海淀校区未完成项目:1.所有的小琴房空调不制冷,2.电钢教师、集体课教师磨砂玻璃换青玻;3.大、小VIP之间的壁灯不亮,须要维修;4.海淀老师宿舍暖气罩还没制作。……张总,空调的情况,怎么解决?现在学校领导在追查这件事情,你们到底准备怎么解决呢。2019年8月8日,张见收:正在北理工检查呢。福航盛迪公司称刘健教育公司为了尽快开业,擅自提前使用工程所以无权主张质量问题,且空调不存在无法制冷等情况。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刘健艺术钢琴学校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2019年5月9日海淀校区开业。
另刘健教育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2000元,主张其为本次案件支出保险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福航盛迪公司为刘健教育公司北理工校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工程已经完工,刘健教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项。吴昊与福航盛迪公司对接时其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员,其向福航盛迪公司发送的结算单对刘健教育公司具有约束力。且福航盛迪公司对于吴昊提出的异议均表示采纳,对差额不再主张。根据福航盛迪公司陈述以及该结算单,可以认定该工程款项包括合同价款160万元,增项247337元,方案调整工程款26776.35元,北理工公寓价款88561元,合同外项目中北理工项目前台装修款为2万元,共计1982674.35元。关于已付款项,争议点在于42万元是否为本工程的款项。根据张见收与刘健教育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福航盛迪公司认可将这42万元作为本案的工程已付款,故已付款共计为156万元。刘健教育公司应向福航盛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2674.35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无证据证明应付款期限,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健教育公司要求福航盛迪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以及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逾期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工程尚未竣工而刘健教育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已经开业使用该校区,故对于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2 674.35元;
二、驳回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4924元,由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2 408.01元,由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408.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反诉费2150元,由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