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盈世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5121

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121203-1207室。

法定代表人:万国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世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华,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世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5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荣
审  判  员   唐盈盈
审  判  员   郭 齐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