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5121号
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12层1203-1207室。
法定代表人:万国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世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华,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世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北京四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荣
审 判 员 唐盈盈
审 判 员 郭 齐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