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

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4291号
原告: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江南水乡景园B区1#-3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献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靖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