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

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银川能源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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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大学汉光南路(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聪,该学院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008549.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1008549.08元货款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1008549.08元货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72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2557元,以上共计1028306.08元。但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名下银行存款1028306.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能源学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文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天鹏
书记员章继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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