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359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联系地***沪南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XXX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部人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