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民初5736号
原告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建设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张言礼,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任赵文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龙安新交通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