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

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马头山玉遵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友泽。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
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1-3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递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有价证券、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锦
审 判 员  贾随堂
代理审判员  高佳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