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

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唐执四字第1297号
申请人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950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舒畅华府小区18栋1门902室面积79.2㎡楼房一座、负一层9号9.1㎡地下室,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久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