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

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遵西路付各庄北路西。
被告***,成年,农民。
被告***,成年,农民。
被告龚万平,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由原告玉田县新鑫节水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