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610号之一 原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6号4幢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257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545.19元(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